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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代货币经济

后唐幻世 永恒北斗 1 23 21692004.05.10 02:37

    昨日有读者大大‘半壶小道’问之‘飞票’,然而书中所写为‘飞钱’,为了解释清楚何谓‘飞钱’,特加此章。

  唐朝货币的历史分为前后两个阶段。前期是建立以铜钱‘开元通宝’本位的单一时期。但是实际上并未达到完全统一,在铜钱为本位货币之外,尚存绢帛货币(或毂帛及其他实物)货币。唐代前期在财政收支及官府出纳、记帐中,多用绢帛(或毂帛)为计算单位。例如全国的租、庸、调;租收的是毂米,调与庸收的是绢帛。

  开元九年(公元721年),玄宗下诏规定,“绫罗绢布杂货等,交易皆合通用,如闻市肆必须现钱,深非道理。自今以后,与钱货兼用,违者准法罪之”。

  唐德宗在贞元二十年(公元804年),“命市井交易,以绫、罗、绢、布、杂货与钱兼用”。

  唐宪宗元和六年(公元811年)也下令“公私交易,十贯钱以上,即须兼用疋段”。

  各位看官请注意,开元通宝所说的“开元”并不是唐朝的开元年间。所谓“开元”,是表明大唐取代了隋朝,开创新纪元的意思。而“通宝”则指通用宝货。唐武德四年(公元621年),在唐朝初步稳定国内局势后,唐高祖李渊下令“废五铢钱,行‘开元通宝’钱,径八分,重二铢四絫,积十文重一两,一千文重六斤四两”。从此,青铜铸币告别了以半两和五铢标重命名的传统,开始向抽象化、符号化转轨。

  “开元通宝”在重量和形制上树立了中国货币的标准形象,它以一钱为法定重量单位,每十枚钱重一两。十钱一两的十进位制由此产生,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。

  “开元通宝”这四个字出自唐代四大书法家之首的欧阳询的手笔,写的方圆兼备,颇能显示初唐文化的兼收并蓄。

  正如国学大师白寿彝先生所编撰的《中国通史》第九册第五节《货币的铸造与流通》中写的那样,“唐代在开元通宝钱铸行后,钱制主要有两次变更。第一次是唐高宗乾封元年(公元666年)改铸‘乾封泉宝’钱,币值比价过高,导致民间拒用,‘商贾不行,米帛踊贵’,结果仅行用七个月即废止;第二次是安史之乱后的唐肃宗乾元元年(公元758年),因朝廷财政困难,铸钱使第五琦铸造‘乾元重宝’钱,由于乾元重宝钱定值过高,民间称为‘虚钱’,物价剧烈上涨,并且引起民间盗铸之风,仅长安地区因盗铸在几个月内即有八百余人被处死。到唐代宗即位后,迫于币制混乱,盗铸盛行,只好下令乾元重宝钱与开元通宝钱等值流通。乾元重宝钱于是被民间大量熔铸为器,退出流通。”只有“开元通宝”在唐代尽三百年的历史中通用,未有中断。此外与唐朝通商密切的许多国家,也流通“开元通宝”。

  在后期,唐德宗开始实行两税法后,改以铜钱为单位,征收铜钱。唐后期虽然货币经济较前期发达,但币制本身并不稳定,政府铸造新币,新旧币交错使用,兑换率不等,标注不一,失去“货币作为价值计算唯一标准”的作用。而一般通病则在货币减重、铜质减少、铅锡砂等杂质增加,货币日益滥恶,失却货币自身标准的只能。又因铜料缺乏,货币铸造不善,通货缺乏,民间交易兼用布帛、绢帛。唐代后期,历代因为钱缺、铜缺,采取禁止私藏现钱、禁止使用铜器并没收铜料、奖励告发,法令苛刻,以挽救货币供给量不足的问题,但实际上并没有实质的效果。从德宗建中元年(公元780年)到宪宗元和十五年(公元820年)的四十年中,物价下跌到原来的四分之一至五分之一。

  因为铜钱大量外流,唐朝中央政府有限的铸币量不敷使用,各地经常出现“钱荒”,唐宪宗时的飞钱(也称为便换)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。

  最早的飞钱出现在唐宪宗元和年间(公元806年),“飞钱”又称“便换”,就是用一张纸券,写明钱数,盖上图章,分为两半,双方各持一半,用飞快的速度发往目的地。双方所持纸券相合,核对无误,即会拿到现钱。 此项办法,是我国汇兑业务的初始,也是世界第一。此方法对于北宋“交子”的出现有很深的影响。

  据《新唐书•食货志》记载:“时商贾至京师,委钱诸道,进奏院及诸军诸使,以轻装趋四方,合券乃取之,号飞钱”。

  “飞钱”有两种,一种是各地在京师的商人,将售货所得款项,交付各道驻京的进奏院,由进奏院开具发联单式的“文牒”或“公据”,一联交给商人,一联寄往本道。所谓进奏院,是唐代中后期藩镇节度使为加强与中央政府的联络,在长安设立的办事机构,专门负责呈递奏章,向朝廷各部门请示汇报及搜集政治、商业消息等。到九世纪初,全国节度使已发展至四十多个。使用“飞钱”的商人与节度使派遣在京的进奏院交涉完毕后,以一纸凭据即可随时随地兑换现钱。另一种“飞钱”是由一些“邸店遍海内”的私商办理的。这些私商就是明清时期,在全国各地及欧亚国家开设钱庄、票号的山西商人的祖先。私商招徕这种生意,一是为了避免输送现钱,二是牟利。他们利用总店与设在各地邸店之间的联系,向不便携款远行的商人发放票据,商人可凭此“轻装趋四方,合券乃取之”,在私商所开的联号合对票券后取兑货款。当时进奏院所办的“飞钱”曾一度收费,元和七年时,每千钱“便换”收取汇费达百文。而私商受理的“飞钱”都是平价汇兑,不收汇费。但古时交通不畅,加之边地路途遥远,合券付款往往在一两个月之后,这实际上已使私商获取了利息收益。

  飞钱也成为了唐朝后期货币流通中的重要制度。这种新的流通方法,对于后世金融业的发展贡献颇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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